對於心理疾病有所耳聞的人應該會好奇:心理疾病是如何被診斷的?
▋什麼是正常?什麼是不正常?
事實上,心理疾病的診斷並非一般人想像中地制式而不可動搖,意思就是它的界定會隨著時間和觀念的演進有所改變!在了解原因之前一定要先提到,在精神科醫師及臨床心理師的口袋中一定有一本寶典叫做「精神疾病診斷手冊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簡稱DSM)」,這本寶典目前出到了第五版,因此大家都稱它為「DSM-5」。在心理學界有個小故事,就是在DSM-5出版後,寫前一版DSM-4的作者還特別寫了專欄批評它,指出DSM-5會讓太多「正常人」被診斷為精神疾病。那麼,怎麼樣才算正常,怎麼樣才算不正常呢?
▌心理疾病怎麼被認定的?
心理疾病又可以被稱作為精神疾病,最基本對於心理疾病的診斷標準為「心理及行為上之障礙是否導致無法正常生活」,若是心情極差但大部分時間仍能正常生活工作,便不在精神疾病之診斷範圍內,但若心中仍有解不開的結也是可以找諮商師聊聊的。若一個人「長時間」下持續無法正常睡眠(失眠或嗜睡)、飲食(厭食或暴食)、生活工作等狀況,持續過度亢奮或無精打彩、過於躁進或對生活感到絕望,甚至出現強迫行為、特殊人格等等,則極有可能被診斷心理疾病。
由以上敘述可得知,判斷一個人能否正常生活主要有幾個要素:是否未出現或過度出現某些基本生活能力,且為持續長時間之出現,或是出現一些會干擾生活之行為、幻覺或人格;而隨著出現或未出現之行為之不同,分類為不同之心理疾病症狀,如會提不起勁的憂鬱症(伴隨不正常睡眠飲食等現象)、會出現幻聽幻覺之思覺失調症、或是反覆確認生活事物規矩之強迫症等等的,而這些症狀並非無中生有,常常便是源自於生活中來自各方之壓力、遭遇之不幸等;而與生俱來較敏感之特質或較大情緒起伏之特質,也是可能導致心理疾病之潛在因子。
由此可知心理疾病之定義是以生活能力的程度作為劃分,但這些劃分都是依國際精神專家的臨床經驗及其研究去做討論修改,因此心理疾病隨著時序觀念的演進以及不同派別的主張,是會不斷變動的。
▌枕編碎碎念

一個人生活中的遭逢及其所帶來的情緒多多少少都會影響自己的生活,如今我們多數人未被診斷患有心理疾病其原因主要為此遭逢未巨大到會完全擊垮我們且同時我們擁有的基因特質所導致之性格使我們較能適應社會生活,但是情緒以及「厭世感」人人皆有,其實我們每個人離心理疾病的距離也都不遙遠;若是出現一些會干擾生活之行為情緒,便可以利用身邊資源求助。
DSM-5將更多可能性納入了心理疾病範疇,讓更多的症狀可以冠上專業名稱讓外人理解,其好與不好自有定論。心理疾病讓人去理解社會中這樣的人存在,但這樣的人同時也被社會某些人標籤化,將這樣的人視為異類而不敢接近。希望社會能對於心理疾病患者能有更多的同理與包容,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會有需要被接住的時候,每個人活出的生命樣貌也或多或少來自於整個社會的共業,正如«我到我們的世代»一書所言:「世上沒有真正的怪物,我們都是有救的,也彼此脫離不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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