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人剛進入職場環境,一般來要先養成的就是上下班打卡習慣,但除了勞工外,對於雇主其實也相當重要,也是勞資發生糾紛時的認定基礎,本篇文章用於說明讓雇主瞭解其法律責任、有關打卡的常見問題以及勞資糾紛發生時的影響。
1.雇主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且此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2.出勤紀錄方式有限制只能用打卡嗎?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此外,因應商業活動變化,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參照該原則列舉如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如工時APP),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均可作為出勤紀錄之方式,勞雇間得約定最適合雙方之工時記載方式。
3.勞工國內、國外出差或為外勤人員是否還要打卡?
勞工出差或為外勤人員不常進辦公室,雇主仍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如上問題之答覆,可參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選擇最適合之工時記載方式。又因外勤人員如房屋仲介、保險業務員,常因配合客戶時間在外,雇主不易認定其工作時間和其出勤狀況,故有關其工時的起迄時間和加班時間之處理和認定方式,建議以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於工作規則。
4.雇主已於工作規則中規定上下班不打卡,是否仍應記載勞工的出勤紀錄?
雇主雖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上下班不打卡,如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仍應由雇主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5.出勤紀錄與勞動檢查: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規定:「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此外,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可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之罰鍰;雇主拒絕勞工出勤紀錄之申請,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6.出勤紀錄與勞資糾紛:
出勤紀錄涉及到勞工的出勤天數與時數,如為工作日以外的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或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以外的出勤,則勞工可請求加班費,出勤紀錄則為請求加班費和計算加班費之依據。又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故如雇主主張勞工在出勤紀錄記載的時間內實際上未執行職務,應由雇主負擔舉證責任,過去往往有勞工向雇主請求延長工時加班費而雇主主張是因勞工摸魚沒有按時打卡才導致打卡紀錄出現約定工作時間外下班的情形,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採用工時推定制,增加雇主的舉證責任,未免生加班爭議,建議雇主於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中明確約定上下班時間、加班申請程序及採用加班申請許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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