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為農曆年底,公司會舉辦尾牙,而尾牙結束後,主管與部屬們拍照留念,而有位男性主管拍照時搭上隔壁女性員工的肩,後來女性員工向公司申訴遭到主管性騷擾,本文即在討論工作性騷擾防治的雇主責任。
一、性騷擾相關法規:
與性騷擾相關之法規為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於教育場所內的性騷擾防治、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職場環境的性騷擾防治,而性騷擾防治法則為彌補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場合不足之立法,讓全部場合都有性騷擾防治的適用,而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有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責任。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分為兩種情形。
1.敵意性工作場所騷擾: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三、雇主的性騷擾防治責任:
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2.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應包括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以及調查完成後設處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給予完善之保障,以免被性騷擾者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並進而促使所有受僱者均有免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
3.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工作場所性騷擾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4.雇主如違反性騷擾防治責任,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及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四、何謂性騷擾防治措施,雇主該如何訂定:
雇主可參考勞動部所公告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及書面聲明」,防治措施如: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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